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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何種情形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為了保護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
第42條規定了下述六種禁止用人單位利用無過失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對于面臨職業病威脅的勞動者以及職業病人,我國在立法上給予了保障與關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6條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工負傷,顧名思義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對工傷的情形作了列舉。例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等情形。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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